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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及证明模板

发布时间: 2020- 11- 08 16: 14浏览次数:


收养登记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及证明事项模板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二、证明事项

(一)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式样附后);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式样附后)。

三、出具证明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政策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说明:“本人的婚姻状况”由本人提供婚姻登记证书即可。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区(市)县民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

六、证明材料有效期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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