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及证明模板
发布时间:
2020-
11-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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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及证明事项模板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二、证明事项
(一)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式样附后);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式样附后)。
三、出具证明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政策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说明:“本人的婚姻状况”由本人提供婚姻登记证书即可。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区(市)县民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
六、证明材料有效期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