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有效期届满于2019年9月22日失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不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送审稿)》共十五条。
(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一是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并将“一照多址”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区域,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有关部门对设立分支机构有特定要求的除外;二是推广实施集群注册登记模式;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参照成都自贸试验区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探索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二)按《物权法》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了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和提交材料。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四川省及成都市已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汇总梳理了12种情形的场所负面清单。
(四)明确了申请人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产、租赁(借用)市场摊铺等不同情形下应提交的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五)厘清了相关部门对于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不同行为的监管和执法职责。
解读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熊露
联系电话:85394633
相关链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