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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9- 10 15: 19浏览次数:

文  号:成办发〔2020〕81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8-31生效时间:2020-08-31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减证便民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成办函〔2017〕48号),证明保留事项以新印发的《成都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详见附件)为准。对未纳入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事项,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开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企业、群众再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二、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成办函〔2018〕6号),市公安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于2020年9月4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业、本系统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并组织实施。证明事项清单应明确设立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用途等。  
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优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充分运用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间查询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附件:成都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 · 20CBF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