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
12-
0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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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成办发〔2021〕95号 | 签发单位: |
签发时间:2021-11-17 | 生效时间:2021-11-17 |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市)县应当依托辖区内的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道路等安全空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工作由各区(市)县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应组织编制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市)县应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块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主动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落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事项。
第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投资解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属地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区(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各区(市)县可采取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按程序委托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块、区域的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二)确保应急避难场所能够按规定随时启用并对公众开放。
(三)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四)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中应急物资的管理。
(五)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属公共财产的,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将其作为智慧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和“应急管理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各区(市)县应当按照当地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演练,引导群众有序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组织有关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有序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第四章场所启用与关闭
第十五条当发出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后,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应急疏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向所属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启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应当组织和动员应急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进驻应急避难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制度,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启用期间,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每天记录应急避难场所使用运行情况,根据需要及时报送本级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九条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和派驻的救援队伍在撤离前应当在各自工作区域拆卸设备、拆除搭建的棚架、清理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尽快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原有功能。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县负责组织落实当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发布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负责辖区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建立当地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负责汇总发布当地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
(二)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汇总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督促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市气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雷电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五)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六)市公园城市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绿化区域、公园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标示等设置应与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风格相近。
(七)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在文博场馆、旅游景区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
(八)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在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劳动类培训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区(市)县在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协调工作。
(十)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在体育场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区域的巡逻防控,指导区(市)县会同群防群治力量做好夜间守护,负责防范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发生盗抢避难设施的违法犯罪事件。
(十二)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给水接入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供排水保障工作。
(十三)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电力供应,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照明、通信保障工作。
(十四)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卫健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对外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的教育检查,制定灭火救援预案,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
第二十一条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下,应急避难场所按规定及时启用,涉灾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相关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发改、商务部门负责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点,保障避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帐篷等基本生活需要。
(三)卫健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临时医疗点,开展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四)公安机关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水务、经信部门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保障应急供排水、应急供电和应急通信。
(六)城管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厕所设置及维护管理,并做好场所内垃圾(含移动厕所内垃圾)清理转运,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公安、城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中食品和药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二条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险安置工作需要,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
(二)设施设备完善保障。
(三)应急物资储备。
(四)资金保障与使用。
(五)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运转情况的抽查巡检,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通报抽查巡检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市)县应当依托辖区内的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道路等安全空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工作由各区(市)县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应组织编制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市)县应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块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主动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落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事项。
第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投资解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属地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区(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各区(市)县可采取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按程序委托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块、区域的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二)确保应急避难场所能够按规定随时启用并对公众开放。
(三)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四)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中应急物资的管理。
(五)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属公共财产的,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将其作为智慧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和“应急管理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各区(市)县应当按照当地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演练,引导群众有序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组织有关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有序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第四章场所启用与关闭
第十五条当发出灾害预警或灾害发生后,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应急疏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向所属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启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应当组织和动员应急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进驻应急避难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制度,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启用期间,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每天记录应急避难场所使用运行情况,根据需要及时报送本级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九条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和派驻的救援队伍在撤离前应当在各自工作区域拆卸设备、拆除搭建的棚架、清理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尽快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原有功能。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县负责组织落实当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发布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负责辖区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建立当地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负责汇总发布当地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
(二)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汇总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督促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市气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雷电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五)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六)市公园城市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绿化区域、公园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标示等设置应与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风格相近。
(七)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在文博场馆、旅游景区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
(八)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在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劳动类培训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区(市)县在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协调工作。
(十)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在体育场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区域的巡逻防控,指导区(市)县会同群防群治力量做好夜间守护,负责防范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发生盗抢避难设施的违法犯罪事件。
(十二)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给水接入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供排水保障工作。
(十三)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电力供应,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照明、通信保障工作。
(十四)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卫健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对外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区(市)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的教育检查,制定灭火救援预案,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
第二十一条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下,应急避难场所按规定及时启用,涉灾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相关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发改、商务部门负责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点,保障避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帐篷等基本生活需要。
(三)卫健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临时医疗点,开展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四)公安机关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水务、经信部门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保障应急供排水、应急供电和应急通信。
(六)城管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厕所设置及维护管理,并做好场所内垃圾(含移动厕所内垃圾)清理转运,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公安、城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中食品和药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二条在自然灾害应急状态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险安置工作需要,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
(二)设施设备完善保障。
(三)应急物资储备。
(四)资金保障与使用。
(五)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运转情况的抽查巡检,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通报抽查巡检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