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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 03- 01 15: 22浏览次数:

文  号:成办发〔2021〕14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1-02-20生效时间:2021-02-20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成都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精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着力构建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持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严格执行《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目录管理,不得随意增减事项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条件、变相索要证明。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一)编制工作规程。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核查、监管的基本工作流程,编制工作规程。[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详见附件)]  
      (二)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市政府部门要加强与对应省直部门(单位)沟通,于2021年2月底前,统一制定本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  
      (三)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公布。市政府部门要加强与对应省直部门(单位)沟通,于2021年2月底前,统一修改本系统与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市网络理政办)  
      四、核查与监管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1.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需要核查的事项,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2.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动核查机制。建设信息共享支撑平台,并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通过线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串联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即办即核。[责任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公安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3.建立线下协查机制。线下函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查,被函询请求协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4.开展现场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5.明确不实承诺责任。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信用监管  
       1.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托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行政机关要及时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告知承诺工作信息,便于平台归集公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2.建立告知承诺失信人名单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明确纳入告知承诺失信人名单的条件、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处理机制等,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退出失信人名单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3.开展失信惩戒。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存在虚假承诺行为且被纳入虚假承诺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及时向其他部门(单位)通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过程中,严格履行对申请人的指导提醒义务,同时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2.实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3.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核查周期长,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依法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门户网站或者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政府部门、市网络理政办,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处(科)室和经办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建立审计、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在各自门户网站链接省直部门公布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二)加强督促检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目标(绩效)考评内容。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处理。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以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新媒体等为载体,进行全方位宣传、全业务解读,及时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扩大知晓度、提升影响面,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批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成都市)


附件: 1 · 21CBF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