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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06- 11 09: 52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9〕54号)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市、区(市)县两级分别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管理政策,该文件有效期2年,将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创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土地供给方式的要求,为实现我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效益最大化、开发收入反哺轨道交通建设的目标,在研究总结近3年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实操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机制,形成“两次整理一次出让”供地模式。修订形成本《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加强“用地统筹管理、实行多种供地方式、强化用地保障措施、其他”四部分内容,明确了全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的管理办法、供地方式,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指引和要求。
  (一)加强用地统筹管理。主要明确了市、区(市)县两级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范围划分、项目策划、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编制及审查、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及审查等内容。
  区(市)县政府、成都轨道集团严格落实项目策划理念,按照策划方案开展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各能级站点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比例。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商业占比、商业物业资产持比例及转让要求等相关规定。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的一体化城市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其中城市级站点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区域级、组团级、社区级站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定。切实解决因各方意见不一致,反复调整、推进不畅等情况,提高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及控规调整工作效率。
  (二)实行多种供地方式。针对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同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供地方式,满足不同用地需求。
  1.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辆基地本体工程、轨道交通站点本体工程以及涉及轨道交通场站的交通衔接设施、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等轨道交通的附属配套工程,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2.对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按以下三种方式供地。
  (1)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此类用地对于城市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功能性较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须整体或分层开发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不限制竞买人报名数。竞买人须具备轨道交通线路建设运营能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负责对竞买人资格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
  (2)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按“两次整理一次出让”模式,由原土地整理方[区(市)县政府、市土储中心、市级平台公司]完成征地拆迁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即土地首次整理)后,成都轨道集团负责开展地块与轨道交通站点的互联互通工程建设(即土地二次整理),并代为办理土地上市手续,由市场化企业取得土地并按照审定的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方案实施综合开发。
  (3)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按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现行供地政策,综合开发用地范围由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和TOD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盖下车辆基地本体工程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上盖综合开发用地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3.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按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严格考核工作。
  (四)其他事项。明确文件实施日期,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陈力
  联系电话:61889214

相关链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