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是进一步转变城市工作领导方式和经济工作组织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根据2020年9月25日四川省与四川大学关于深化校地合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委厅〔2020〕25号)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起草完成了《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规划管理、土地利用、投资采购管理、政务服务、产业政策、先行先试、经费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施行日期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总共二十三条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及法定机构职责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设立,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功能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方面工作。功能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简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二)关于医学城运营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医学城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和运营。
(三)关于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四)关于人事管理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的局长、副局长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聘任。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工作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五)关于监督机制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应当向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医学城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应当向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解读机构: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成都市司法局
解 读 人: 陈煜岚 邓 昕
联系电话: 028-86360112 028-6188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