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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 06- 17 09: 58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我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既借鉴先行城市经验做法,又有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创新特色;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管理办法》充分参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建设保护职责、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我市市域范围内市政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区域内涉及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二是明确总体原则。提出先规划后建设、同步统筹地上地下建设、智慧高效节能的总体思路,强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履职”的总体原则,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和行业监督。
  (二)建设保护职责。重点压实建设单位、管线管护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应急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保护过程中的职责。
  (三)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围绕地下管线规划、建设、保护全流程管理,重点梳理我市地下管线建设全过程建设管理流程,建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对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流程。一是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主动对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线管护单位,落实既有地下管线查询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保护及迁改方案,做好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二是落实施工单位和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经确认的地下管线施工保护方案编制施工方案,严禁野蛮施工。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保护措施;三是梳理地下管线建设全流程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管线管护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责任、监督要求;新增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统筹实施的地下管线土建工程(不含管线敷设和保护性回填)纳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监督管理,同步统筹实施地下管线设计文件纳入主体工程图审备案管理;强调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督导管线管护单位开展施工影响区域内地下管线保护的动态巡查以及漏损探测工作,并督导同步统筹实施的所属地下管线按照统筹方案和工期开展项目建设;四是建立地下管线保护流程。提出将施工影响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保护纳入项目初步设计、开工统筹进行管理,并明确项目建设各阶段各相关单位的保护管理职责;五是进一步提升地下管线设计、施工管理水平。提出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应根据管线管护需求设置地下管线智能监测设施,并根据专业管线信息数据要求全流程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工程设计和资料归档,非金属类地下管线(给水、燃气等)应设置示踪设施;六是严格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测绘管理、资料归档以及动态更新。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应严格落实动态跟踪测量工作,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测量成果更新入库,并在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前,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工作。建设单位应将各参建单位配合情况纳入竣工结算拨付管理。七是强化未纳入规划管理的管线工程数据归档。如交安、治安监控、照明等微型地下管线,考虑到建设实际,仍然按照原有建设管理流程实施地下管线建设,但要落实《管理办法》对既有管线的保护、资料归档与信息入库等工作内容。
  (四)应急保障。明确了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线管护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的流程和各单位的职责。
  (五)监督管理。一是增加潜在事故认定流程。对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但存在潜在危害的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明确事故认定的方式和处理的流程;二是健全建设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综合信用评级。明确在项目建设中强化建设过程管理,加强对既有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要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各地下管线参建单位纳入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范畴,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对潜在危害评价结果和事故等级对责任单位实施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三是严格落实事故责任和联合惩戒机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若因地下管线建设相关单位未开展跟踪测量,提供虚假管线档案资料,或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等原因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受损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执法管理部门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抄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中国”网站。
  (六)附则。明确施行日期,并对专业名词进行解释。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处
  解 读 人:宋锋
  联系电话:028-61889329

相关链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