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7-
25
09:
49浏览次数:
文 号:成办函〔2022〕50号 | 签发单位: |
签发时间:2022-07-11 | 生效时间:2022-07-11 |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22〕21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成都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土壤普查任务。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刘旭光 副市长
副组长:刘 霞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俊国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唐晓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尹 柯 市发改委一级调研员
王朝晖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清南 市生态环境局核安全总工程师
程培哲 市水务局机关党委书记
姚光贵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游 静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李定葵 市公园城市局副局长
曾 超 市农林科学院副院长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姚光贵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并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普查具体工作。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
(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22〕21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成都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土壤普查任务。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刘旭光 副市长
副组长:刘 霞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俊国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唐晓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尹 柯 市发改委一级调研员
王朝晖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清南 市生态环境局核安全总工程师
程培哲 市水务局机关党委书记
姚光贵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游 静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李定葵 市公园城市局副局长
曾 超 市农林科学院副院长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姚光贵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并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普查具体工作。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
(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