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通知公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8- 19 11: 42浏览次数:
文  号:成办规〔2022〕2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2-08-05生效时间:2022-09-10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5日


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和《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管理、权责明晰、分工协作”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科学高效”综合监管机制。
第四条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相关部门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细化实化监管措施,鼓励基层探索创新。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登记备案。做好登记与备案衔接,逐步实现登记与备案同步,及时将已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登记。设立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即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各受理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登记的信息告知辖区民政部门;完成登记且已开展养老业务的养老机构要到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应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
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条服务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信息公开、服务人员考核奖惩、服务纠纷处理等方面制度,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配备相应服务人员。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安全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重点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在入住老人明确要求下,可在房间内安装不侵犯隐私的红外热像仪等监控设施,并根据老人意愿,调整监控范围和取景角度,同时养老服务机构有义务将监控记录进行保密处理,相关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八条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相关职业资格认定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执法检查。
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第九条用地设施监管。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以及擅自改变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行为。加强对用地安全,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场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消防工程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以及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设施、人防配备、特种设备的合规性监管。
第十条资金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贴资金、运营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申领使用、预收服务费收取和管理情况等的监管。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预付卡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押金、会员费、预付款等预收资金。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将接收的政府补助(补贴)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标准。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申请公开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申领使用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项目、重大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应对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服务主体退出监管。依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本办法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诉讼等行为的情形,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或告知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对于本办法未尽的其他监管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确定实施监管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章监管主体及分工

第十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强化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合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第十五条部门职能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养老项目的立项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投资计划实施管理;依法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负责制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服务的收费标准。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牵头协调同级各部门,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服务主体退出等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会同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推动整改。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法人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以及对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行为。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指导职业院校与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培养养老服务人才。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协调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各类案件。推动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违法用地的项目,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查处。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指导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办理。依法开展对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养老服务机构环评审批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落实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验收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挥贴近居民、快速响应等优势,发展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商务部门:建立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对开展为老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实施规范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老龄办):负责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牵头做好医养结合服务监管。依法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登记。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行业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相应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保健品、投融资广告的监测,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的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查处。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负责按照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协调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依法制止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应急疏散、灭火预案、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监管方式

第十六条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监管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养老服务质量、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管理、社会举报投诉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机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七条绩效评估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及使用效益、政策标准执行开展综合评估或满意度评价。
第十八条审计监管。依法对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监管。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综合评价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社会信誉、安全条件等,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发布机构服务质量排行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与扶持补助政策挂钩。
第二十条信用监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全市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目录,汇总整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养老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要求,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监管。围绕智慧蓉城建设探索智慧监管应用场景,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情况纳入市、区(市)县两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系统,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职业信用等数据,适时更新和公开相关服务信息。部门之间通过完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统筹平台等方式,加强服务开展、数据开发和利用等实时监测和监控,相关数据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行业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管。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本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和职责进行宣传和政策解答,主动公布监督热线,听取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的意见和建议。民政部门牵头搭建平台,邀请养老服务领域专家及资深从业者组成社会监督专员队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成立由在院老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的机构监督委员会,畅通社会监管渠道。

第五章监管准则

第二十四条信息共享。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内容,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机制。加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成都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挂钩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协调联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联动处置机制。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事项进行联合查验。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问题在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同级有关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规范。对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要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要通知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综合考核。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情况纳入年度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内容,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相关部门履职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八条依法依规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老服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依职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依照相关规定停发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