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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8- 05 09: 34浏览次数:
文  号:成办发〔2022〕53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2-07-28生效时间:2022-07-28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总则 4
1.1目的 4
1.2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1.4工作原则 4
1.5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分级 5
1.6分级应对 7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7
2.1市地质灾害指挥部 7
2.2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9
2.3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职责 9
2.4区(市)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 14
3预防监测和预警机制 14
3.1预防监测 14
3.2预警机制 17
4应急处置 19
4.1信息报告 19
4.2先期处置 20
4.3应急响应 21
4.4信息发布 27
4.5应急结束 27
5后期处置 28
5.1灾情评估 28
5.2恢复重建 28
6应急保障 28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28
6.2通信与信息传递 29
6.3应急技术保障 29
7预案管理与更新 29
7.1预案管理 29
7.2预案更新 29
8责任与奖惩 30
8.1奖励 30
8.2责任追究 30
9附则 30
9.1名词术语解释 30
9.2预案解释 31
9.3预案实施时间 311总则
1.1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范围内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预案管理与更新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直接或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领导负责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突发地质灾害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风险,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给人民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齐抓共管、部门联防联动、动态监管的指挥体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统筹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负责各自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协调同级各类应急力量。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使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
1.5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分级  
本预案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1.6分级应对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原则。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级层面组织应对和协调支持,在省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或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突发以及跨区(市)县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由区(市)县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超出属地应对能力时,由省、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判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敏感时段或者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区(市)县级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地质灾害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领导督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防范、监管防治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中型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应在上级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领域的其他工作。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第一副指挥长:成都警备区副司令员  
常务副指挥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应急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市水务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互联网信息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团市委、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兼任。
2.2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编制完善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承担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职责  
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根据灾情和险情情况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支撑组、通信能源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协调组、调查评估组、群众安置组、医疗救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舆情组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派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可根据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和应对需求,增减相关编组设置。  
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综合协调及各专项工作组之间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并审核灾情和险情、社(舆)情等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对接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突发地质灾害指挥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团市委、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开展抢险救援;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  
(3)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支队,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情和险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开展应急测绘数据支持工作;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应急排查与监测。  
(4)通信能源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等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民用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服务;调度800M应急通信、电力等设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5)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交通保障,落实资金保障、救援人员运送、现场安全、善后处理等,为现场与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提供保障。  
(6)军队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支队,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协调调动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害现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  
(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动态掌握灾情和险情状况;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商技术支撑组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汇总后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对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8)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团市委,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全;开辟紧急避难场所,设置集中安置点,调拨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水、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9)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物资及设备设施的调度;及时向灾害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及救援情况;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0)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成都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对灾害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避难和临时安置场所等重要目标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11)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互联网信息办、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团市委、武警成都支队,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灾情、险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2.4区(市)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设立同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及配合属地相关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预防监测和预警机制  
3.1预防监测  
3.1.1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和专业监测设备,逐步完善“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3.1.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重点防范区域及重点防范对象,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责任人及专职监测员联络方式。  
3.1.3发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主动避灾能力,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做到人人皆知,并转化为防灾减灾能力。  
3.1.4巡查和排查地质灾害险情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雨)前排查、汛(雨)中巡查和汛(雨)后复查,遇到破坏性地震发生应及时巡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聚居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评价,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监测和防范措施。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检查,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督导与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3.1.5综合治理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及威胁状况,分轻重缓急,采取避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等分类处置措施,加大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3.1.6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专业力量开展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宽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持续提升基层干部、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信心和能力。组织有关单位和受威胁群众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演练,提高各方协调联动和综合处置能力。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确保演练针对性与实用性。  
3.2预警机制  
3.2.1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四级预警:注意级,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低。  
三级预警:预报级,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二级预警:预警级,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一级预警:警报级,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3.2.3预警信息发布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气象部门的会商,联合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预警平台、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市级预警侧重于全市大的范围和趋势,区(市)县级预警要细化预警级别和区域。  
3.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要依据成都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相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组织预警区域的受威胁对象转移避让。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预案表”“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发布三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应按照预警级别启动预警响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开展具体工作,按速报制度及时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其他相关情况。  
(1)三级预警响应:发布三级风险预警时,监测人员应加强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让;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负责采取措施限制游客等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对危险区域加强巡查;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二级预警响应:发布二级风险预警时,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全部实施提前转移避让,撤出危险区域内游客等外来人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一级预警响应:发布一级风险预警时,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群众全部实施提前转移避让,并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2.5预警更新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警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和险情监测情况进行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预警响应结束。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有灾必报。凡是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各区(市)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归口管理。需要向区(市)县党委、政府(管委会)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做好信息核实,并逐级报告。需要向市委、市政府上报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应同时抄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掌握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同时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3)及时报告。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重大灾情、险情事件应按规定续报,直至事件结束。必要时,可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和险情信息。  
4.1.1速报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区(市)县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在事发后15分钟内报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处置进展续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处置结束后2天内上报总结报告;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5分钟内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4.1.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提出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伤亡、失踪和受伤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1.3信息通报  
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出现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情况,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2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危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管控,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地质灾害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4.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分级,结合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突发地质灾害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级层面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等机制,科学设置本级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原则上应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总体要求。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应对处置。  
4.3.1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2)巨灾大难诱发的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次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3)省级已先期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启动应急,各成员单位按组集中。同时,上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主要是:  
(1)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厅、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和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协助处置。  
(2)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及其他后续工作。  
(3)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 
 3.应急处置措施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和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应及时做好以下应对处置工作。  
(1)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动态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立即组织避险转移。指导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照群测群防责任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开展灾情和险情监测与研判。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指导开展应急调查及现场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情和险情及发展趋势,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开展灾情调查评估与报送。开展灾情和险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灾情和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开展人员搜救。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驻军或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在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确保自身防护安全。  
(6)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结合灾情和险情评估和趋势研判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队伍采取一定期限的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措施,延缓灾害的发展进程,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造成二次伤亡。  
(7)开展医疗救治。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救助。  
(8)安置受威胁群众。开放应急避险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9)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统筹做好灾情和险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导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12)涉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其他措施。  
4.3.2II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质灾害II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2)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举行重点活动、重要会议等)突发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以下简称特殊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3)省级已先期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并报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并按上级要求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主要是:  
(1)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厅、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和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2)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  
3.应急处置措施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和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3.3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跨区(市)县的、超出事发地区(市)县应对能力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以下简称跨区域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启动市级地质灾害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除特殊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跨区域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之外],由事发地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在事发地区(市)县党委、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当地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指导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指导当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事发地和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情和险情及发展趋势,动态掌握灾情和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或区(市)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的请求,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单独或联合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按程序提请驻军、武警部队支援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拨、配送有关应急物资支援灾区。  
4.3.4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并参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报批后,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信息发布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抢救信息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按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外发布。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和抢救信息由区(市)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审核发布。  
灾情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5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工作,在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由市应急局组织开展,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损失,查清灾害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灾害事件调查评估报告,经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及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调查评估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2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做好救助、补偿、抚恤、抚慰、安置等工作,并根据灾害损失实际,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级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与抢险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防治与抢险救援队伍、武警部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及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与应急救援演练,锻炼队伍,熟悉程序,完善预案,提高防治与救援处置能力。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抢险救灾及防治装备建设和专用物资储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6.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实现部门间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6.3应急技术保障
6.3.1地质灾害技术支撑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分别建立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专家库及技术支撑队伍,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应增加投入,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救援技术方法的研究力度,着重开展调查评价、风险评估、自动化专业监测、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发工作,提高成效。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各区(市)县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备案。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将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级:指根据某一地域、地段或地点在特定时间段内受气象因素影响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小而确定的预警级别。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9月18日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印发的《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成地灾指〔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