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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11- 18 09: 40浏览次数:

      一、编制背景

      (一)起草背景。2015年4月20日,四川省公安厅下发了《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通知》(川公发〔2015〕32号),全面放开公章刻制业审批,由于省厅文件对印章刻制企业的治安管理及审批工作事项规定较为模糊,在我市由原有的8家公章刻制企业激增至现在的98家的情况下,通过近三年的治安管理工作,发现公章刻制企业在落实保密工房、保管仓库等管理主体责任方面存在极大治安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政务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第二十六条:具体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区(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99项“公章刻制业许可”;《区(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5项“公章刻制业许可”。

       6.《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川公发〔2011〕122号)第9条,网上的印章信息保存二十年,文字资料由印章刻制企业保存五年。第10条,承接刻制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公章时,应在指定工作室由专人刻制,委托单位要派人监督。承制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由专人专柜保管,防止被盗或丢失。第12条,印章系统内的硬件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替换或挪作他用。硬件设备的更换、维修,应按照《四川省公安厅保密工作规定》执行。印章系统硬件设备应当按照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企业的生产系统硬件设备,应放置在专用的微机室。放置印章系统硬件设备的机房,应当具有恒温、防潮、防尘、防静电、防雷电和电磁干扰、稳压电源装置,以及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第20条,不得复制、修改或泄露所使用的印章系统软件和泄露入网印章信息及资料。不得在系统设备上安装非本系统软件或游戏。不准私自登录印章数据服务器和擅自修改密码。建立正常运行的实时备份系统,确保印章系统数据安全。应安装专用的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并按照系统运行情况的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升级时升级,防止系统感染病毒和黑客入侵。

       7.《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条款》第4条,刻字业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8.《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

     (三)编制过程。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化、服务型的审批管理制度,市公安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区(市)县公安局和公章刻制企业的意见建议,形成《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包括三个部分、七个附件: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审批工作事项、治安管理工作事项、检查工作职责。附件一为公章刻制业申请表、附件二为填表须知、附件三至七为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类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