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防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管理遵循“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合作项目包括商品房项目、保障房项目,分别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障房售房单位(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统称为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所辖服务部申报合作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取得准予销售所在区域申报合作项目。 第四条 合作项目根据住建部门准予销售方式的不同分为期房和现房。其中现房是指开发企业尚未出售且已竣工验收的,或开发企业尚未出售且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第二章 开发企业管理 第五条 办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且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 第六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结合开发企业背景、销售规模、财务状况、综合实力、担保落实与抵押登记配合办理等情况,对开发企业实行名单管理。 名单内开发企业的合作项目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且完成购房合同备案,可发放公积金贷款。名单内的开发企业可免缴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第七条 符合下述条件,且贷款经办银行免收贷款保证金的开发企业,可申请纳入名单: (一)资质等级为一级的开发企业及其下属公司(控股50%及以上或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二)属于银行总行级、分行级优质企业(或白名单开发企业); (三)开发企业(母公司)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八条 名单内的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其从名单中剔除,并调整相关合作项目内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条件: (一)出现流动性风险或曝出重大负面舆情; (二)贷款经办银行提出风险提示或监管部门发出风险警示; (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未及时交付贷款经办银行,或未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不履行担保责任或存在其他违反项目合作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九条 名单外的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且完成购房合同备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积金贷款方可发放: (一)借款人所购房屋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 (二)开发企业在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存入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比例为公积金贷款金额的5%,最迟应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前足额存入。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的,应及时补足。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后,开发企业可申请退还对应的保证金。 第三章 合作项目申请资料 第十条 商品房的开发企业申报合作项目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相关资料 1.经年审通过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 2.有效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均可); 3.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4.开发企业章程; 5.开发企业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6.开发企业近一个月内查询的企业征信报告; 7.开发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就同意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作出的决议; 8.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格式参照附件1); 9.房屋销售回款账户确认书(格式参照附件2); 10.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相关资料 1.期房项目 (1)“五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项目总平面图; (3)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4)需要的其他资料。 2.现房项目 (1)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 (2)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3)商品房现售备案意见书等准售资料,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如有); (4)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5)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保障房的售房单位申报合作项目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售房单位相关资料 1.售房单位法人证书; 2.售房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3.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 4.房屋销售回款账户确认书; 5.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6.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相关资料 1.“四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总平面图; 3.项目立项批文、批复; 4.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5.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报合作项目如存在融资、对外担保、联合开发等关联事项的,开发企业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报合作项目涉及融资的(如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民间借贷等),提供融资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的评估报告等资料; (二)申报合作项目的土地、在建工程存在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同意函; (三)开发企业涉及对外担保,尤其是申报合作项目资产对外担保的,提供相应担保合同等资料; (四)申报合作项目存在联合开发的,应提供开发合作协议等资料; (五)申报合作项目存在转让的,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等资料。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向服务部申报合作项目时,需准备上述资料的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如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须提供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声明。 第四章 项目受理 第十四条 服务部负责受理开发企业的合作项目申请。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关联性,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符合受理要求的,服务部向开发企业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受理单》。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服务部应向开发企业说明详细原因,并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相关事项告知书》。 第五章 项目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对申报合作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住建部门网上公开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等网站和渠道,结合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和负债情况、合作项目的数据指标、建设进度、销售效果、关联事项等情况,提出审查和审批意见。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是否被监管部门查出违法违规问题、被责令整改;参与提供首付款、一房二卖等“骗套贷”等行为;是否存在被取消开发资质或被公告纳入行业“黑名单”的情形。 (二)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诚信行为。 (三)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融资担保、开发贷款、土地在建工程抵押等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开发、施工,有无违规建设等现象。 (五)土地出让金是否付清,项目建设资金是否紧张,关注后续资金投入与来源、预计实现销售收入结合工程实际进度、销售(预订)、销售前景等情况。 (六)认为需要调查、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同意合作的,服务部通知开发企业。 不同意合作的,服务部应向开发企业说明不予合作的详细原因。 第六章 协议签约和培训 第十八条 服务部负责根据合作项目审批意见,准确完善项目合作协议(格式参照附件3),并与开发企业签署相关协议。 合作项目关系建立后,可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 服务部负责对开发企业进行公积金贷款的宣讲、培训等。 第七章 添加预(现)售 第二十条 已合作项目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意见书,且准售资料中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名称”信息与首次申报的商品房预(现)售信息一致的,可申请添加预(现)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向服务部提交新取得的准售资料,填写合作项目添加新取得商品房预(现)售申请(格式参照附件4)等资料。 开发企业也可通过中心网上贷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贷款网厅)发起同一项目商品房预(现)售添加申请,并上传商品房预(现)售影像等,由该项目合作服务部进行复核后生效。 第八章 项目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会同贷款经办银行采取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合作项目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缴纳保证金的合作项目,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监督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每月对保证金账户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配合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银行对合作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合作项目的施工状况、工程进度、权证办理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贷款经办银行应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做好合作项目、保证人、保证金等的贷后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合作项目情况,加强贷款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合作期间,发现开发企业或合作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采取暂停项目合作、暂停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终止项目合作等措施,并将该项目情况通知经办银行: (一)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诉讼纠纷。 (二)因开发企业原因,无法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等登记手续。 (三)开发企业财务出现重大问题,如借高利贷、参与民间融资、拖欠已到期贷款、被追讨债务等。 (四)开发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如集中退房、假首付、低首付或垫首付销售、提供虚假证明、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等现象;无法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房屋交付。 (五)合作项目工程出现的停工、半停工、质量不合格,合作项目的土地、未售房屋被司法查封等情况。 (六)出现与项目有关的群访等重大负面舆情。 (七)监管部门发出风险警示。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202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