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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规定》文本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2- 06 11: 23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202059日市住建局印发了《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试行)》(成住建发〔2020150号)(以下简称《规定(试行)》),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市场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不断发展,住建部、省住建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发生了新的变化,包括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生产质量监管、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货运超载超限源头治理、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内容。同时,在试行过程中发现临时站点管理边界、域外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责任区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目前《规定(试行)》文件有效期已经到期,鉴于此,我们对《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目的和意义

此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回应了管理工作中的新变化新情况,认真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形成了《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生产站点建设、生产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责任、附则共八章三十三条。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成都市建材使用一网通系统管理、域外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等内容。

(二)第二章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备案)要求、负责审批(备案)与监管的部门,具体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办理资质(备案)的审批流程。

(三)第三章生产站点建设(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依据相关要求对站点建设手续、建设标准、检查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对临时站点设置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四)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生产企业在生产和运输预拌混凝土(砂浆)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五)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形式、频次和主要内容,并提出鼓励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内容。

(七)第七章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

(八)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管理规定》施行时间、施行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规定》由原来的七章四十一条修改为现在的八章三十三条。

(一)此次修订把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纳入了《管理规定》

(二)调整了《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及监督管理(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及其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调整了主管部门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的责任划分。

(四)新增预拌混凝土(砂浆)纳入成都市建材使用一网通系统的内容。

(五)对域外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生产地址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承揽预拌混凝土(砂浆)业务,应具备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备案),参照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进行管理。

(六)修订了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其中增加了企业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审批(备案)的依据,包括《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要求,审批(备案)的核查形式由事中核查改为事中事后检查

(七)对临时站点的设置和监管作了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不得设立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项目确需配建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的,应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必要性意见,在站点选址所在地区(市)县按照规定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并通过区(市)县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参照正式站点监管。临时站点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八)修订了生产站点建设关于产能布局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责任。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建成后,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产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意见,确认合规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考核合格的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站点绿色生产达标情况进行复核。

(九)加强了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的质量管控。根据住建部以及四川省相关要求,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原材料使用、配合比设计、试块制作、出厂检验、设施设备、运输车辆、在线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增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包括落实道路货运超载超限源头治理要求和安装称重在线监测设备等内容。

(十)将“禁现”要求纳入《管理规定》。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修订了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产品的范围。

(十二)新增推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内容,包括鼓励使用取得绿色建材认证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产品、鼓励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十三)新增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产品在项目中的使用部位、性能要求、技术参数等。

(十四)新增建设单位通过检测监管系统组织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十五)新增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的相关要求。

(十六)修订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要求,新增建材一网通内签收确认和检测监管系统内取样送检要求。

(十七)本次修订加强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细化了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检查内容。

(十八)进一步补充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无资质(备案)生产经营、租赁无资质(备案)站点生产;不按设计配合比生产;未按已确认的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混凝土(砂浆)施工及养护;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出具虚假技术资料、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果;使用未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等行为。

(十九)进一步补充了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不按备案规定予以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不按绿色生产达标规定检查、考核的行为。

(二十)删除了《规定(试行)》原第九条、原第十二条、原第二十七条、原第四十一条内容。

五、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处、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服务站

解读人:卢睿智、周后建

联系方式:6188926665787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