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行政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1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公平享有、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政策
(一)起付标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起付标准保持一致。
(二)支付比例: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其中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新增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相应病种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计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原有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相应病种城乡居民高档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计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7%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新增门诊慢特病病种按城镇职工计算规则: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计算时不计年龄增加报销比例的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高于计算金额的,按实际报销金额计算;低于计算金额的,按计算金额计算。
(三)支付限额: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新增门诊慢特病设定病种支付限额。对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为5000元;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于新增门诊特殊病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为7000元;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为4000元。认定患有多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分别计算。
二、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实时掌握政策落实动态,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并妥善处理。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要做好信息系统调整以及经办服务相关工作。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6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后,其他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市新增门诊慢特病病种
2. 成都市原有门诊慢特病病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