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规定了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经过多年发展,我市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与2008年相比有较大变化,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能与当前情况相匹配,影响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税负作用的发挥。为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为了更好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缩小成渝两地土地要素成本差异,制定《通知》。 《通知》明确的税额标准更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征税范围、各区(市)县税额标准范围、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6个区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等主要内容。 一是结合中央、省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相关规定和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情况,对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进行明确。城市、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各区(市)县所辖街道全域土地和建制镇纳入城区(县城)规划的土地。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二是结合当前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分区域规定了各区(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并参照重庆市规定,明确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各区(市)县(不含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应在前述税额标准范围内,将辖区应税土地(含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土地)统一划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例如,龙泉驿区可将城市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在每年每平方米(以下省略每年每平方米)6元至16元税额标准范围内分别适用6元、8元、12元、16元税额标准;将建制镇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在2元至8元范围内分别适用4元、6元税额标准。龙泉驿区全区应税土地共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适用4元、6元、8元、12元、16元税额标准。 三是直接划分了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应税土地的土地等级,并规定了对应的税额标准。成都高新区等6个区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8元至20元。 三、政策施行时间 政策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人:张风雷 联系电话:028-877757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