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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成都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 07- 30 10: 48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25年9月15日,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租赁活动,切实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之规定,结合实际,市住建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成都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 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租赁住房租住标准和有关住房租赁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租赁住房租住标准、规范各方行为、强化分工协作、完善处理流程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租赁住房租住标准
一是依据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隔断室内空间出租;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通知》施行后,将实行合同存续缓冲机制:存量合规改造住房,在现有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正常出租;合同到期后,由房屋出租人或经营企业拆除隔断、恢复房屋原有结构。通过柔性处置方式,既保障租客正常居住权益,又稳妥推进城市住房安全治理。
二是依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关于“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的规定,明确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单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强化各方行为规范
一是明确出租人出租住房不得违反本通知明确的租赁住房租住标准,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并强化集中出租管理。
二是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违反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房源信息,不得为不符合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三是强调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租赁住房必要房源信息,推动我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落实。
(三)强化任务分工协作
一是市级加强统筹指导。市住建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是属地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住房租赁管理,推行“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确保问题隐患及时发现、快速处置。
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优化完善处理流程
划分发现、核实、整改及处罚等处置环节,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市)县相关部门核实、整改及处罚具体工作内容,确保协同联动查处违反住房租住标准行为。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管理处
解读人:彭先举
联系电话:028-6188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