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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设立依据 索要单位 用途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 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办理户主、田块变更
3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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