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在总结我市近年来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础上,对《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与我市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文件形成政策体系,现有效期已经届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解决具体实践中需要调整完善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房地产形势及兼顾原文件政策延续性,亟须修订出台《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继续沿用《92号文》框架结构,共分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严格补偿标准、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进一步处理好贯彻省《条例》与执行我市现行政策法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搬迁改造工作以及实施日期7个部分。主要调整和新增内容如下。 (一)调整旧城区改建项目意愿征询和生效比例。随着近年来城市更新进程逐步加快,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片区改造逐渐增多。现政策对旧城区改建项目意愿征询和生效比例设置偏高,易因项目范围内少量被征收人不同意而搁浅,不少群众反映较高的比例设置阻碍项目推进,自身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片区品质的需求长期无法实现,呼吁优化相关比例标准。为高效推进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本次修订严格遵循省《条例》相关规定,将旧城区改建项目意愿征询比例调整为“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签约生效比例调整为“不得低于90%”,与省《条例》保持一致。 (二)强化征收评估结果的质量管理。房屋征收评估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法定依据,涉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要求进一步强化征收评估结果的质量管理,严格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行为,提高评估质量,确保评估结论科学合理。 (三)规范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本次修订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条例》有关规定,在系统梳理各区县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杭州、武汉、长沙等城市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主体,并完善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程序要求,并将处理标准交由区(市)县结合实际确定。 (四)鼓励多元化安置方式。传统实物安置常因周期长、房源供给与被征收人需求匹配度低,导致被征收人等待安置时间久、满意度不高。为破解传统安置痛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次修订鼓励区(市)县采用多元化安置方式。一方面,可通过采取收购在建或已建成未售存量商品房、定向回购商品房等方式筹集安置房源,进一步缩短安置周期,确保房源及时交付并有序分配;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房票”安置,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差异化的安置需求。 (五)增设房票购房补助。为丰富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加快推进房票购房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提高居民房票购房收益,本次修订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坚持公平补偿核心基础上,参考借鉴宁波、武汉等城市经验做法,将房票购房纳入搬迁奖励范畴,给予房票购房居民一定比例的房票购房补助,提高房票购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六)增加房屋征收中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有关要求,彰显成都历史文化名城特征,本次修订秉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的理念,坚持拆改并重、传承历史,新增房屋征收工作中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要求,为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指导依据,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 三、新旧政策衔接 为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已启动项目平稳有序推进,《通知》明确了新旧政策衔接条款,即《通知》施行前房屋征收范围或改造范围已经确定并公布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研究室 解读人:唐唯轩 联系电话:028-8627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