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驾培行业市场运营瓶颈,着力解决驾培行业的不规范问题,推动行业投诉数量持续下降、服务质量稳步提高,着力构建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切实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参加驾驶培训的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驾培机构管理
1.规范备案管理。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实施备案管理,严禁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停业、终止经营驾培机构信息,同步抄送同级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加强省行政审批平台与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的驾培机构信息核查比对,确保上传学时驾培机构已按规定在属地进行备案。
2.规范招生管理。驾培机构应当提前告知学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对身体健康条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备案的经营项目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能力招收学员,确保报名登记、学籍注册与实际培训主体一致,不得擅自将学员转至其他驾培机构培训。驾培机构委托第三方(含招生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招收学员的,应与受托招生单位签订委托代理招收学员合同,出具授权书明确委托招生权限和委托期限。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核定驾培机构招生数量,监督驾培机构按照培训能力招收学员,对存在超出培训能力招生、未经学员同意将学员转至其他驾培机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公开发布预警信息;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计时系统新增学员录入功能,完成整改后予以恢复。
3.加强培训学时监管。驾培机构应当全面清理不合规计时终端、严格审核培训学时,发现学时造假线索立即报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准确划定训练场地电子围栏,加强学时审核监督检查,发现学时造假的,依法依规暂停接收涉事教练员、教练车学时数据上传;对近30日内被查处学时造假达3次及以上的驾培机构,以及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通报的驾培机构和计时系统,约谈驾培机构及计时系统主要负责人,暂停接收该驾培机构学时数据上传,督促限期整改。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驾培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驾培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聚焦教练场地、教练车辆、教学过程等关键环节,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规范训练场地管理
5.规范教练场管理。驾培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内开展培训,不得允许未备案教练车入场训练,不得允许其他驾培机构的教练车违规使用本机构教练场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练场地面积、技术标准、安全条件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等级条件的驾培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核定其可配置教练车辆数、招生规模并督促办理备案变更;对达不到经营条件的驾培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引导有序退出驾培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教练场经营业务。
6.强化道路驾驶培训管理。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摸排属地道路训练路段情况,结合辖区驾培机构意见评估现有训练路段能否满足培训需求,合理增减、优化道路训练路段并划定电子围栏;加强道路驾驶培训监督检查,对未在指定路线和时间培训的驾培机构责令改正。
(三)规范教练车管理
7.严格教练车准入。驾培机构应当对教练车实行统一实施备案、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建档维护。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核定驾培机构教练车数量,对超过核定数量的不予新增备案;严格核查拟准入教练车基本状况和设施设备情况,对逾期未检验、未按要求报废以及达不到相关技术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教练车。
8.开展教练车合规核查。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教练车合规性核查,对超出核定教练车数量、存在未备案从事教学车辆的驾培机构,责令其限期在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解绑相应车辆,并妥善做好转出、退出市场等工作。
9.加强教练车安全管理。驾培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加强教练车使用监管,制定教练车维护计划并按期开展维护、检测,保证教练车性能安全稳定。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教练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引导驾培机构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行驶里程的教练车予以报废,要求驾培机构对发现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车立即整改。
(四)规范教练员管理
10.加强岗位培训。驾培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教练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教练员考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引导教练员提升职业素质;严格要求教练员按照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培训记录,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不得擅自脱岗。
11.落实廉洁规范服务。驾培机构应组织在职教练员签订廉洁教学承诺书,对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接受学员宴请及其他损害学员利益行为作出公开承诺;畅通举报渠道,接受学员监督,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违规线索。驾培机构对查实存在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或者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教练员,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不得进入驾培行业从事教练工作。
12.强化评价公开。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依据岗位培训、教学业绩、学员评价等对教练员作出综合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监督驾培机构对评价结果较差的教练员加强教育培训,并限期整改。
(五)保障学员权益
13.探索推进驾培公众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设成都市驾培公众服务系统,统一驾培学员报名入口,有序公示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结果,推动教练员教学质量评价情况公开,引导学员通过线上方式选择驾培机构与教练员、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不断提升学员学车满意度,促进驾培机构服务提质增效,助力驾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14.完善驾培学费资金监管机制。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驾培机构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并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规范收取学员培训费用,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结合实际引导驾培机构向学员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多种服务模式,推行驾培学费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根据学员培训进度逐步划拨相应学费,推动实现预付资金安全闭环管理,切实保障学员学费安全与机构服务可持续。
15.推行统一合同范本。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驾培服务合同范本,载明培训费用项目及标准、分阶段退费标准和流程、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等内容。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驾培机构按照合同范本完善合同内容,将签订生效的合同上传至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发现使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责令有关驾培机构限期整改、妥善处置合同纠纷。
16.持续保障存量学员合法权益。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因达不到备案条件暂停招生的驾培机构,限期制定并落实存量学员分流消化方案,加大对存量学员消化缓慢驾培机构的指导力度,妥善安排存量学员培训,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六)引导行业稳定有序发展
17.提升投诉处理质效。驾培机构应当健全学员投诉处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学员投诉工作,收到投诉立即开展调查处置并及时回复学员。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属地驾培机构投诉情况,对月投诉量、车均月投诉量增幅明显的驾培机构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市交通运输局每两月通报全市驾培机构投诉受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18.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动态监测属地驾培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市场风险预警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定期向社会发布驾培行业招生预警信息,引导学员合理选择驾培机构;加强社会舆情监测,及时化解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19.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聚焦安全隐患、虚假学时、异地培训等管理问题,学员投诉集中的合同纠纷、服务质量差、收费不透明等服务问题,以及考试通过率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等问题,定期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严格督促整改。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开展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加强对重点驾培机构的抽查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20.强化质量信誉评价结果运用。将机构经营、教练员和教练车管理、学员服务等纳入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市、区(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引导学员选择质量信誉高、培训服务好的驾培机构,推动驾培机构优化服务举措、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与招生规模挂钩,对评价等级高的驾培机构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支持开展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对评价情况较差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频次、督促限期整改。质量信誉评价中发现达不到经营条件的驾培机构,拒不改正或在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引导其有序退出驾培市场。
(七)凝聚监管合力
21.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教练车注册、招生管理、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相关信息共享。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驾培机构备案、停业、终止经营,以及道路驾驶培训区域等相关信息共享。
2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区(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驾培行业乱象整治,对排查掌握的未备案经营、网络虚假宣传等线索,及时抄送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执法联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行为,包括未备案从事经营、丧失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未在备案教练场开展培训、未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开展道路驾驶培训等不规范教学行为,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教学活动或未按规定随车、现场指导等重大事故隐患行为,教练员伪造篡改培训数据、索取或收受学员财物等违规教学行为,以及互联网招生虚假宣传、使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等侵害学员合法权益行为,共同维护驾培市场秩序。
三、保障措施
建立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协同共治的驾培行业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结合实际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规范备案、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驾培机构开展警示、约谈、通报,纳入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统筹管理。
本意见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交通运输局原印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