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防范农村“微腐败”,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1月,按照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现场会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从交易品类、条件、程序以及机构职责、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规范。经过农村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一年的实践探索,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2023年12月,我市农村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经验做法在农业农村部首届全国农村产权交易合作沙龙会上进行交流;2024年7月,经验文章《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探索超大城市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新路径》在农业农村部《农村改革动态》(第25期(总第248期))刊登并在全国推广。截止2025年底,全市农村产权实现交易20105宗,交易总金额105.2亿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系列文件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扩大提升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功能覆盖面,将其建成省级交易平台”“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促进流转交易健康发展”;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超大城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提出“深入开展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扎实推进基层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实施意见》提出“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容许的范围内,扩大农村产权交易目录,交易目录内产权实现‘应进必进、阳光交易’”。同时,中央纪委高度重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作为集中整治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推动,省、市纪委也对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在《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认真总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经验成效,并结合成都实际,将城市社区产权交易一并纳入基层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范围,制定形成了《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办法》实施,全面推进全市基层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规范基层行权用权,防范基层“微腐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通,助力乡村振兴,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
《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加快推进超大城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决定》(2023年12月27日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3〕31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分为总则、规范交易、工作机构及职责、政策措施保障、附则五个部分共三十条。主要内容是:
(一)总则
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受委托管理并纳入《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的基层产权,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二)规范交易
包括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条件及程序,资产资源流转,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绿色通道和限额以下项目流转交易相关要求。明确了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源交易及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应入场公开交易;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的特殊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的项目、限额范围内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的项目,应将民主决策、流转交易结果等资料信息在平台进行公示。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各相关部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职责。明确市级部门共同制定并联合印发执行《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负责制定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细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并对村(社区)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措施保障
包括加强基层产权清产核资工作,保证金收取、交易费用减免、交易数据使用管理、纠纷解决等。明确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各类基层产权,不收取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交易服务费,由所在区(市)县财政按照年度交易额相应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五)附则
包括本办法的解释机关、文件有效期等。
五、实施时间
《办法》按照附则第三十条规定时间施行。
解读机构:市农业农村局合经处、市委社会工作部基层治理二处
市农业农村局解读人:杨洋
联系电话:028-61883549
市委社会工作部解读人:滕钦
联系电话:028-61884834